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審),尚未開庭;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14,770.28911萬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鑒于本次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s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儀電氣”或“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樂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4808號、(2023)浙0382民初4755號傳票和《起訴狀》等訴訟材料。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訴訟受理情況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9170.28911萬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1、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
第一被告:華儀電氣
第二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2、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華儀電氣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470.85786萬元并支付期內利息、逾期罰息、復利;
(2)依法判令被告華儀電氣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萬元并支付期內利息、逾期罰息、復利;
(3)依法判令被告華儀電氣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699.43125萬元并支付期內利息、逾期罰息、復利;
(4)若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未立即償還上述第一、二、三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則依法拍賣、變賣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樂清經濟開發區中心大道228號的不動產,所得價款原告在合同編號為2019年樂清(抵)字0144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2740萬元的最高限額內優先受償。
(5)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在合同編號為2021年樂清(保)字0125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8000萬元最高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6)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在合同編號為2022年樂清(保)字0033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11000萬元最高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7)請求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3、事實與理由:
2022年1月14日、2022年5月30日原告與被告華儀電氣簽訂了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情況如下:
(1)2022年1月14日,原告作為貸款人,被告華儀電氣作為借款人,共同簽訂了編號為2021年(樂清)字02367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華儀電氣發放貸款35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該筆貸款實際借款期限為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借款利率為6.3075%;
(2)2022年1月14日,原告作為貸款人,被告華儀電氣作為借款人,共同簽訂了編號為2021年(樂清)字02368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華儀電氣發放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該筆貸款實際借款期限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借款利率為6.3075%;
(3)2022年5月30日,原告作為貸款人,被告華儀電氣作為借款人,共同簽訂了編號為2022年(樂清)字01021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華儀電氣發放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該筆貸款實際借款期限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借款利率為6.3075%。
如借款到期被告華儀電氣未按約償還的,原告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被告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
為了保障原告債權,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華儀集團有限公司(因其破產清算,原告已申報債權)、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主要內容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2019年樂清(抵)字0144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樂清經濟開發區中心大道228號的不動產進行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額度為人民幣2740萬元;
(2)2022年1月10日,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2021年樂清(保)字0125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擔保的主債權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期間,在人民幣8000萬元的最高額余額內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2022年5月30日,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2022年樂清(保)字0033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擔保的主債權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間,在人民幣11000萬元的最高額余額內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原告依約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6月1日向被告華儀電氣發放了貸款3500萬元、3000萬元、3000萬元,合計9500萬元。
2023年1月20日、2023年1月21日以上3500萬元、3000萬元借款合同相繼到期、被告華儀電氣未能按約償付借款本息,其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對2022年(樂清)字01021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宣布立即到期,立即償付所欠的款項。要求被告浙江華儀電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要求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被告華儀電氣構成違約,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提起訴訟。
(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樂清支行5600萬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1、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樂清支行
第一被告:華儀電氣
第二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華儀風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陳道榮
第五被告:趙愛娥
2、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華儀電氣立即歸還原告流動資金貸款本金人民幣5600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期內利息、復利、逾期利息等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依法拍賣、變賣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浦電路房地產,所得價款在債權本金2000萬元和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抵押權等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3)判決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最高額6720萬元的保證范圍內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決被告華儀風能有限公司在最高額6840萬元的保證范圍內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判決被告陳道榮、趙愛娥共同在最高額6900萬元的保證范圍內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判決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上述所有被告共同承擔。
3、事實與理由:
2018年12月10日,原告與被告陳道榮、趙愛娥簽訂了編號為【2018信銀溫樂人最保字第811088157214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陳道榮、趙愛娥自愿為借款人華儀電氣履行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擔保的債權為原告依據與華儀電氣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間所簽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債權,最高額限度為6900萬元。
2019年12月26日,原告與被告華儀風能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9信銀溫樂最保字第811088213009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華儀風能有限公司自愿為借款人華儀電氣履行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擔保的債權為原告依據與華儀電氣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期間所簽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債權,最高額限度為6840萬元。
2019年12月16日,原告與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9信銀溫樂最抵字第811088213009號】《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浦電路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為華儀電氣履行債務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擔保的債權為原告依據與華儀電氣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6日期間所簽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債權,最高額限度為債權本金2000萬元。合同簽訂后,雙方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依法取得他項權證。
2022年6月10日,原告與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22信銀溫樂最保字第811088391263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華時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自愿為借款人華儀電氣履行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擔保的債權為原告依據與華儀電氣在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間所簽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債權,最高額限度為6720萬元。
在上述擔保條件下,原告與被告華儀電氣簽署了以下貸款合同:
(1)2020年12月14日,借款人華儀電氣與原告簽訂了《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原告向華儀電氣提供流動資金貸款5700萬元。貸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借款人發放了5700萬元貸款。
(2)2021年7月29日,原告與各被告簽署了《貸款展期合同》,將到期未償還的2020信銀溫樂貸字第811088270271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700萬元展期至2021年12月13日。
(3)2021年12月8日,原告與各被告簽署了《貸款展期合同》,將到期未償還的2020信銀溫樂貸字第811088270271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2021信銀溫樂展字第811088306440號《貸款展期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700萬元展期至2022年6月13日。
(4)2022年6月10日,原告與各被告簽署了《貸款展期合同》,將到期未償還的2020信銀溫樂貸字第811088270271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2021信銀溫樂展字第811088306440號、2021信銀溫樂展字第811088336778號《貸款展期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600萬元展期至2022年12月13日。
現上述貸款已到期,華儀電氣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600萬元及各項利息若干未還。被告華儀電氣構成違約,各擔保人未能履行擔保責任,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提起訴訟。
三、案件進程情況
目前,本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四、訴訟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鑒于本次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五、公司已披露訴訟、仲裁進展情況
以上為已披露案件的進展情況,除上述進展外,已披露案件無新進展。
六、其他說明
本公司將對本次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