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這么問我:“你認為巳申到底是相合呢?還是相克呢?還是相刑呢”?對于這個問題,我的回答只有一個,那就是“相愛相殺”。(圖片來源于pexels)
干支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刑沖破害取其一,而是一種類似“人際關系”的關系。即,在這個時間段兩人是朋友,在下個時間段兩人是鬧崩了,再到下個時間段兩人又合好了。甚至在同一個時間段,也可能是有愛也有恨。
巳申相合,是因為地支逢6為合,“上天安排地最大嘛”。但是,“上天”不但給巳申安排了相合,還安排了相刑和相克。五行相克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再做出解釋,只談談相刑。
“四沖、四極、四庫,各缺其一,則欹而不正,三者各自相推,不齊用心,故云三刑也”,也是因為地支之間的位置關系決定了兩個地支之間的相刑關系,所以也是“上天安排的”。為了給“上天安排”的這種相刑給出一個“人間”的解釋,古人于是就說:“彼父而我刑之,恩斯忘矣。巳中之丙刑申中之庚,申中之庚刑寅中之甲,準此同義?!壬霞纳粒躺晟祥L生之水;申中生水,……不恤所生,遙相克制,故曰無恩”。
也就是說,在宋明時代的命理學家們看來,巳刑申其實并不是地支之間相刑,而是地支的藏干之間相刑。因為人跟人之間才有“無恩”,而地支不是人,所以沒有“無恩”之說。這樣一來,就把相刑和相合的范圍進行了清晰的劃分,即:巳申相合是地支相合,巳申相刑是藏干相克。打個比方說:巳和申是兩個家庭,這兩個家庭關系很好,但兩個家庭中有幾個成員之間的關系不和睦。
但是,這只是宋明時代人的解釋。在遠古的時代,晉代的郭璞則說:“巳屬火,申屬金,巳又能克金,是所生之處反相刑而無恩,故曰無恩”。對的,“巳火克申金”這點我認同,但是郭先生,“寅刑巳”可是木生火的,巳也沒克寅,那要怎么論呢?郭先生說了:“寅能生火,巳能生金,火又克金”,所以寅刑巳了。
那么,以郭璞的這種說法,那就麻煩了。五行之間是相生相克的,不只是寅和巳有這種關系的,卯和巳呢,為什么它們不相刑?亥和辰、戌、丑、未呢?亥水生木,木克土,為什么它們不相刑?
所以,不管是晉代的解釋,還是明清時代的解釋,都無法合理的解釋地支之間的相刑。因為地支之間的相刑是因為他們在地支中所處的位置決定,“各缺其一,則欹而不正,三者各自相推,不齊用心”,跟什么五行生克、地支藏干沒有任何關系,就跟地支六合一樣。
為什么會造成“相刑”的理論解釋總是難以自圓其說?原因很簡單,皆因為陰陽五行和干支學說其實并非同源,它們應該是各自以本身的理論發展了一段時間以后才進行的融合。在這種情況下,干支理論就必然和五行理論有了相悖之處,而上面所列舉的不管是晉代的,還是宋明的理論,其實都是在為這種“非完美融合”在強作解釋而已。
那么,同出干支的地支相合和相刑為什么會打架?這是因為地支之間的關系注重各自的位置,比如三合、三會、六合、六沖、相害、相破、相刑等都是以位置論關系。而且,在論及某一個關系(比如巳刑申)的時候均不會考慮是否已經有其他的關系(比如巳申合),所以才會有相合與相刑在“巳申”的問題上出現打架的問題。
因此,巳申五行相克但卻相合是因為陰陽五行理論和干支理論并非同源的原因。而巳申相合與相刑的矛盾,在于地支關系是以其位置確定,而不考慮它們之間已有的關系。這是古人在制定干支理論的時候的“拉郎配”造成了“戀人”之間的相愛相殺。
那么我是怎么看巳申的關系的呢?通常情況下,巳申之間我只考慮五行的相克,以及巳申的相合,只有在寅巳申全的時候才考慮相刑的問題,但也只是略考慮而已。如果一定要考慮的話,我會以宋明時期的“藏干相克”來解釋相刑,而不是晉代的五行相克解釋相刑——反正兩種解釋都是硬編的,那就選一種讓我更信服的解釋吧。今天的文章就寫到這里,謝謝大家!
文西風獨醉
發布于: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