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將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近日,有網絡文章盤點稱,調整為 “乙類乙管”后,“不接受社區報備”“拒絕隔離”“不掃場所碼”等七大行為,將不構成違法犯罪。對此,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向澎湃新聞表示,1月8日政策調整后,違反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將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情形。
此外,他表示,結合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刑法溯及力從輕”原則,1月8日后,此前涉及新冠病毒疫情傳播的在辦案件應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即:被公安機關刑拘的,應撤案并立即釋放;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由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處理;已經起訴到法院的一審或二審案件,應由檢察院撤訴或由法院判決無罪。”
“乙類乙管”后涉新冠傳播案件可撤案或判無罪
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稱,自2023年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這意味著,2020年年初起對新型冠狀病毒實施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將正式解除。
對此,竇賢尚表示,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看,這也意味著政策調整后,違反新冠病毒管控措施的行為將不再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明文規定的犯罪情形。
他介紹稱,1月8日新規施行后,新冠病毒感染相關的刑事案件,由于原有法律依據不再適用,原先違反防疫政策的行為根據現行規定將不再構成犯罪。
如疑似新冠感染病人拒不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傳播風險的行為;已確診新冠病毒感染病人拒不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傳播的行為等,在1月8日后將不構成違法犯罪。
竇賢尚表示,結合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刑法溯及力從輕”原則,1月8日后,此前涉及新冠病毒疫情傳播的在辦案件應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即:被公安機關刑拘的,應撤案并立即釋放;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由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處理;已經起訴到法院的一審或二審案件,應由檢察院撤訴或由法院判決無罪。”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已生效的涉新冠疫情定罪判決繼續有效
此前因違反防疫政策被判處刑罰的人該如何處理?
在對新冠病毒感染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期間,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具有法定的5種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獲得的部分判決書中,80余人因在新冠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管控措施等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并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兩年不等。
如今政策調整,對此前經法院審理已定罪處罰的人員是否有影響?竇賢尚說,將不會有變化。他表示,按照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罪刑法定原則。
因此,在2023年1月8日前,新冠病毒感染仍屬于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甲管”,違反當時的防疫政策并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相關明文規定的犯罪情形,可依法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定罪處刑的,符合上述罪刑法定原則。
同時,結合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即“刑法溯及力從舊”原則,即使后來防疫規定發生變化對當時的生效判決也不會有影響,原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竇賢尚表示,判決生效后已經在服刑的人員,無權以防疫政策變更為由申訴,但可以通過良好表現爭取減刑或者假釋,達到實際減少刑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