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唐隆、朱未操縱“得邦照明”股票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沒收唐隆、朱未違法所得60225485.97元,并對唐隆、朱未處以240901943.88元的罰款。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控制18個證券賬戶交易“得邦照明”
經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間,唐隆、朱未實際控制“唐某信”等18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交易“得邦照明”。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共234個交易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唐隆、朱未合謀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通過連續交易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方式買賣“得邦照明”,操縱該股交易價格。
操縱期間內,涉案賬戶組累計買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為17.47%。涉案賬戶組買入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86天(占比36.75%),賬戶組賣出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49天(占比20.94%),其中,在2018年8月31日,涉案賬戶組買入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達到75.03%。
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操縱“得邦照明”價格方面,涉案賬戶組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交易日有21天(占比8.97%),涉案賬戶組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3天。2018年7月3日,賬戶組對倒量占市場競價成交量比例最高,達到21.33%。
建倉拉抬期間,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個交易日),涉案賬戶組買入建倉并拉升股價,在此期間,“得邦照明”的股價上漲了31.85%,與同期上證綜指(-6.74%)偏離38.59%,與同期家用電器行業指數(882449.WI,-10.23%)偏離42.08%。
出貨期間,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間(共27個交易日),涉案賬戶組大量賣出“得邦照明”,在此期間,“得邦照明”的股價下跌了23.77%,與同期上證綜指(-3.45%)偏離20.32%,與同期家用電器行業指數(882449.WI,+7.86%)偏離31.63%。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測算,唐隆、朱未通過涉案賬戶組操縱“得邦照明”價格共計獲利60225485.97元。
主觀故意非常顯著
在聽證過程中,唐隆、朱未及其代理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請求免于或減輕處罰。
其中,唐隆辯稱,主觀上不具有操縱涉案股票價格的故意,其交易股票主要基于價值判斷、公司基本面良好、價格低估、看好公司發展前景等信息,交易行為并不異常。唐隆未與朱未就交易“得邦照明”進行合謀。
此外,涉案的18個賬戶并未扭曲“得邦照明”股價,不應將股價波動偏離歸因于此。將“得邦照明”劃分為家用電器行業并以該行業指數為基礎進行對比,并不妥當。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唐隆、朱未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通過連續交易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方式買賣“得邦照明”,涉案賬戶組關聯密切,交易行為異常,事先告知書中已對涉案賬戶組動用資金情況、涉案賬戶組買入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等相關指標進行了闡述,唐隆、朱未操縱“得邦照明”價格的主觀故意非常顯著。并認定唐隆、朱未合謀操縱“得邦照明”價格。
關于唐隆、朱未合謀操縱行為對“得邦照明”價格的影響方面,涉案賬戶組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明顯,操縱期間內,涉案賬戶組累計買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累計買入金額961064854.88元,累計賣出“得邦照明”76284257股,累計賣出金額1023064002.20元。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為17.47%。
建倉拉抬期間,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個交易日),“得邦照明”的股價上漲了31.85%,與同期上證綜指(-6.74%)偏離38.59%,與同期家用電器行業指數(882449.WI,-10.23%)偏離42.08%。
出貨期間,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間(共27個交易日),“得邦照明”的股價下跌了23.77%,與同期上證綜指(-3.45%)偏離27.22%,與同期家用電器行業指數(882449.WI,+7.86%)偏離31.63%。
此外,得邦照明在wind行業(882449.WI)和申萬行業(801110.SI)分類等行業分類中均被認為是“家用電器”行業,以家用電器行業指數作為股價偏離度的標準并無不妥。
綜上,證監會對唐隆、朱未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合計罰沒逾3億元
證監會認為,唐隆、朱未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其中,唐隆在本案中起主導作用應負主要責任,朱未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應負次要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唐隆、朱未違法所得60225485.97元,其中唐隆承擔48180388.77元,朱未承擔12045097.20元;并對唐隆、朱未處以240901943.88元的罰款,其中由唐隆承擔192721355.08元的罰款,由朱未承擔48180388.8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