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家
細化的處罰辦法,為職能部門更好規范校外培訓活動提供了準繩。
11月23日,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從內容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處罰,致力于消除校外培訓機構的灰色經營地帶,并建立重罰制度,警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進行培訓活動。
當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難點,主要集中在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這類違規培訓存在查證難、監管難、處罰難的問題。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列出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具體條件,如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等。這些細化的處罰辦法,為職能部門更好規范校外培訓活動提供了準繩。
處罰不僅針對違規開展培訓的機構、個人,還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的情況明確處罰程序。這意味著為違規開展培訓提供便利的機構與個人,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這也給一些機構和個人提了個醒,在為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時,需查看其有無合法資質,盡到審核責任。
以往,針對培訓機構違規經營的處罰,主要采取叫停違規培訓、退回家長學費等措施。這對培訓機構來說,付出的代價很小,也一定程度縱容了違規培訓。今年2月,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發布《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明確,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制度基本建立。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將這一《意見》具體落地,如針對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除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外,還可視情節處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同額度罰款,甚至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需注意的是,處罰其實只是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的一方面力量。更重要的力量來自學生和家長。我國部分家長在為孩子選擇校外培訓時,存在不看資質、不了解師資和課程,就盲目報班等問題。往往在培訓機構出了問題后,家長才會舉報,此時有的機構已經卷款而逃或已無賬面資金,對他們的處罰也就十分困難,家長很可能連學費都要不回來。
因此,盡管《征求意見稿》對違規培訓采取了諸多針對性處罰措施,但仍需家長在選擇校外培訓時睜大眼睛,理性為孩子做出培訓規劃。
□熊丙奇(教育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