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經營網
文 畢舸
近日,某知名公務員考試培訓企業遭遇眾多學員投訴,根據學員提供的協議顯示,退費應在30個至45個工作日到賬,原本應在8月份結清結果卻一拖再拖,至今仍未收到這筆應有的退款。
企業宣傳“不過包退”,結果卻無法履行退費承諾,這一現象在教育培訓機構中并非個案。對于眾多學員來說,企業打出“不過包退”的保底承諾,讓學員感覺承諾背后是企業的教學和財務實力雙重保證,也就愿意為此付費。
但細究起來,“不過包退”承諾本身就違反了《廣告法》。《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過包退”的承諾,明顯具有誘導性,屬于典型的違法之舉。
從常理而言,教育培訓機構“不過包退”的承諾也違背公考規律。以國家公務員考試為例,2022年全國報名人數首次突破200萬人,通過資格審查人數與錄用計劃數之比約為68∶1。由于學員的素質、能力不一,要達到100%“包過”的公考培訓效果幾無可能。這意味著,通過“不過包退”承諾所招攬的學員越多,能夠順利“上岸”的學生比率會越低,企業所要賠付的學費也就越多,導致企業之前所付出的師資、課堂租金、運營等相關成本無法收回。就此而言,企業“不過包退”承諾無法兌現,是必然出現的后果。
作為企業,管理者不可能不清楚“不過包退”模式存在的風險,然而為了追求業績和利潤,依然推出此類培訓班,招收了大量學員,并且在學員無法通過考試之后,拒不履行如期退費的合同約定,嚴重損害了學員權益。
更令人質疑的是,如果企業連現有學員權益都無法切實保障,又憑什么再面向社會招生,帶來更多不可控風險?
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采取“不過包退”模式的企業應按照相關合同規定,盡快退還未過考試學員的學費,否則會面臨更多學員投訴乃至起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企業還要對“不過包退”的經營模式盡快糾錯,防止其繼續對更多學員的錯誤引導及權益損害。
作為教育培訓服務企業,更應謹記教育的本質是誠信為本。“不過包退”的噱頭式宣傳,所帶來的品牌及市場公信力損失,恐怕遠大于所獲小利,如此投機做法,遲早也會遭到有關部門的嚴管。